民事合同義務包括哪些?
1、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3、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4、減損義務。即《民法典》中的防止損失擴大,是指由於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5、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確立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合同附隨義務是相對於合同主義務的法律概念,訂立一份合同的主要性質和主要目的決定了合同的主合同義務,而附隨義務種類很多,我國明確規定的附隨義務有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
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合同的當事人的,一定要及時的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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