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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

無效合同是什麼?哪些情況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有什麼關係?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有關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

無效合同又稱絕對無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確定的當然的絕對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是因其嚴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備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近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當事人要對無效合同利益進行救濟,首先必須訴請對合同進行無效確認救濟,然後才能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債權救濟。因此,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的關係體現在無效合同的確認與訴訟時效的關係和確認合同無效所生請求權與訴訟時效兩個方面。

一、無效合同的確認與訴訟時效關係

審判實踐中,確認合同無效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案件審理中,法院主動審查合同效力,認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有關無效情形,確認合同無效;另一種是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是否受訴訟時效的約束,學者們存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並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合同當事人對於其行為的違法性應當知曉。《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根據該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也同樣具有訴訟時效。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對此,筆者存有不同觀點。筆者認為,從理論上講,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從實踐角度看,其應受民法最長保護時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因為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在於維護新的事實狀態,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實狀態的權利的存續期間。而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卻在於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因此,訴訟時效與合同無效確認時間限制的價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實現後者所要達到的目的。(2)一般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限於債權請求權,無效合同的確認請求權不屬債權請求權,而屬於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適用訴訟時效。(3)由於訴訟時效期間2年過於短暫,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無效合同2年後就會變為有效,由違法變為合法。這種後果的出現與無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雖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筆者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確認無效之前,當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權利狀況與事實狀態會發生變化。這種變化,隨着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確認合同無效,無限期地隨時動搖既存的法律關係,既存經濟秩序隨時有可能被破壞,交易安全無法保障,這既有悖於合同無效制度的初衷,也與穩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持反對觀點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時效的限制,則在一定的時間經過以後違法的合同將變成為合法的合同,違法的行為將變成合法的行為,違法的利益將變成為合法的利益,這顯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與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們都知道,犯罪行為的違法性要比無效合同嚴重得多,就連犯罪行為也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有何理由不受時間的約束。因此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必然應受到時間的約束。那麼其又應受何種時效的限制呢?

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除斥期間功能與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對無效合同確認權加以限制的時效應歸屬於除斥期間。但在現今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我們又不能讓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這一權利失去控制。筆者認為可以用民法的最長時效20年對其進行約束。有人會認為,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0年內,隨時可主張合同無效,這還是不利於維護民事財產流轉關係的穩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值一駁,因為,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最長時效就是錯誤的。

二、確認合同無效後所生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的關係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被依法宣告無效後可發生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法定後果。因此,確認合同無效後所生請求權包括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這兩種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只要確認合同無效,就應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入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大多學者一般都認為,這兩種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一方面,請求賠償損失,應當屬於債的請求權的範疇,理所當然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無效以後,享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請求權的一方,也應當積極行使權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無效,但未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必須在確定的時間內提出。在一方主動提出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要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則也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請求。筆者亦持此觀點。雖然如此,但學者們對兩種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存有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合同無效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明知”,從簽訂合同之日就應當知道合同無效。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有觀點認為,當事人只有真正開始履行合同時,權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給付財產之日起算。還有觀點認為,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法定後果只有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才產生,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次日起算。

筆者對此持第三種觀點。理由為:

1、根據《民法通則》邱條及《合同法》58條的規定,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系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説,只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請求權才正式產生。在此之前,不出現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情形。

2、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前,許多當事入並不知道合同存在着無效的情形,給付的當事人自然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債權受到侵害,因此,其也就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的產生。這種情形下,“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事由並未出現,故談不上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問題。

3、如果返還財產與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不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次日起算,而從合同簽訂之日或財產給付之日起算的話,:則會出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因過訴訟時效而不能支持的情況。在這種情形下,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後果(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無法實現,這樣有誰還會去主張合同無效?有關部門主動審查合同,依法確認合同無,效又有什麼意義?合同無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又如何實現?

綜上所述,本文從無效合同的確認與訴訟時效關係、確認合同無效後所生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的關係這兩個大的方面分析了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的關係,希望這篇法律知識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的疑問沒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歡迎免費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