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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代理合同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生活當中萬事以和為貴,尤其是雙方如果建立了合作關係以後。不管產生什麼樣的糾紛和矛盾,這對於雙方來説的合作關係都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破壞性的。我國在對外貿易的過程當中,如果和對方簽訂了進口代理合同產生糾紛了的話,不一定都要通過法院來解決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進口代理合同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進口代理合同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進口代理合同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

(一) 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簽訂之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麼辦?應當從有利於維護團結、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着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於合同糾紛,儘管可以 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於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於團結,不利於以後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於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 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於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於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係,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於這種處理方法好,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着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説服勸導雙方當事人

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我回<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 —般僅限於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係和與人身關係相聯繫的財 產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於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與其他解決合同 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訴訟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理裁判,最具有權威化性;其次、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裁判的執行。

不僅僅是包括進口代理合同的糾紛,在生活當中任何一種合同產生了糾紛以後的第一時間,不是雙方的關係就鬧僵了,其實完全可以坐下來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也可以有第三機構進行調解。實在不行的話,再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