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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七級傷殘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交通事故賠償七級傷殘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賠償七級傷殘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1、醫療費: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必然產生的治療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2、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30%×20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3、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4、誤工費:本人日工資×誤工天數

其中,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5、護理費:每日護理費(護理人員的日工資或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需要護理的天數×護理人員人數

其中,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6、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7、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加強營養意見確定金額×需要加強營養的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8、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需要撫養的年數×需要撫養的人數×1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9、交通費:合理的交通費用,憑發票計算

二、注意事項

上述第5項護理費,交通事故八級殘疾某些特殊部位需要護理依賴,護理依賴級別一般經司法鑑定是小部分生活護理。護理期計算為最多20年,賠償比例由法官酌定,一般為40%。以安徽合肥地區為例,生活護理費為76元/天×365天×20年×40%=221920元

賠償總費用因各地收入水平不同,存在地區差異。以2012年安徽地區為例,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860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6232元,不包括撫養費、醫療費,以月工資3000元計算,如有護理依賴,按城鎮標準可賠償44.5萬元左右,農村標準可賠償32.6萬元左右。

交通人員的醫療、誤工、營養、護理等相關費用按照這類人員發生的費用為準,相關的受害人員在治療期間,應積極的收集這類證據,後續在辦理時積極地出示這類證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交通案件的肇事者和保險公司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