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可以不用簽了嗎
一、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可以不用簽了嗎
勞動合同不可以不籤。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只籤試用合同不籤勞動合同不可以,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是違法的。
建立勞動關係,一般是不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不利,將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專行專業技屬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就以上條款內容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完整填寫在勞動合同中,不應當缺失或空白條款。
勞動合同是保證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方式,勞動者不籤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並且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應該主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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