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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貨不退款經偵大隊調查期間可以傳喚當事人嗎?

一、不發貨不退款經偵大隊調查期間可以傳喚當事人嗎?

不發貨不退款經偵大隊調查期間可以傳喚當事人嗎?

公安機關經濟偵查部門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是需要在訊問筆錄中寫清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要通過拘留、逮捕等方法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二、傳喚後會被拘留嗎?

“如果是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偵查機關傳喚調查,一般不會被拘留。如果傳喚到案後,經調查違法或者犯罪事實確鑿的,嫌疑人會被拘留。如果經調查沒有違法或者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則公安機關必須立即放人。”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手段。

三、拘留程序是怎麼樣的?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綜合上面所説的,經偵大隊對於案件的偵查也是需要圍繞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處理,如果在此期間有傳喚當事人的必要,也是可以依法的開具相關的證明材料進行傳喚,同時還需要有傳喚證,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就可以傳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