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實際履行還有義務嗎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的合同並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是以締約雙方認可的方式,均可締結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實際上是電子合同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電子證據(包括電子簽名)與書證同樣為證據的一種;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經過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因司法鑑定而加強,司法鑑定只是提升了電子證據在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認定效率和準確率而已。
合同的實際履行首先要以事實為依據。如果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則雙方必須通過協商或不協商終止合同。但對方堅持解除合同的,必須賠償已履行義務的一方的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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