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法發包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一、買賣合同違法發包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買賣合同中違法發包的侵權責任由發包人承擔。工程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包給他人實施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下稱《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因此,建設工程的發包、轉包與分包單位必須都是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主體,否則其簽訂的合同就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效力。
二、施工合同保證金有什麼作用
一般來説,保證金具有擔保的作用。具體來説,保證金的作用根據簽約目的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有所不同。簽約、成約、證約、履約、違約、解約等等都可以保證金為媒介起擔保作用。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二類典型性質的保證金,即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二種保證金因作用不同,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1、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無須事先預交,一般採取預留的方式,對保證金預留的比例、期限、是否計付利息、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缺陷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等進行約定,保證金的管理可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金融機構。
2、保證金預留的比例雖然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約定在工程價款5%左右的範圍內。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發包方接到承包方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若干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方應當在核實後若干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方,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還保證金申請後若干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若干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買賣合同中違法發包的侵權責任一般由發包人承擔。在建築工程當中,如果沒有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履約,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完錢款的話,那麼就屬於違約,當事人需要根據合同當中所約定的違約條款來進行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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