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使用合同風險是什麼?
一、無償使用合同風險是什麼?
無償使用合同風險是可能會存在着合同無效的情況。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無償使用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當事人要履行合同。
《民法典》
第133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143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135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合同是包括有不同的種類的,比如説有有償使用的合同,還有就是無償使用的合同,不管是哪一種合同,在簽訂的時候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規定內容來進行處理,比如説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而且具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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