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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屬於合同變更嗎?

一、 合同轉讓屬於合同變更嗎?

合同轉讓屬於合同變更嗎?

合同轉讓不屬於合同變更,兩者的區別是:

1、合同轉讓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合同的變更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轉讓只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內容的變化;而合同的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內容的改變,不涉及合同主體的變化;

3、在合同轉讓中,除第三人加人合同關係的情況外,因合同主體的變化將導致原合同關係消滅而產生一種新的合同關係;但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只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合同關係仍然保持效力,不發生原合同關係消滅的問題。

二、《民法典》對於合同轉讓和變更的規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對於合同轉讓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事項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處理,但兩者的適用情況和辦理是不同的。

標籤:轉讓 變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