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交付方式有幾種?
一、民法中的交付方式有幾種?
民法中的交付方式有兩種,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還能細分出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等方式。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二、指示交付分兩種情形
1、讓與人系間接佔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時,可將他基於佔有媒介關係(租賃、借用、寄存)所生的債權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同時為間接佔有的轉移。
2、讓與人非間接佔有人時,可對受讓人讓與對直接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
三、佔有改定的內容是什麼
指動產所有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通過達成兩個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2、讓與人和受讓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賃、委託、承攬等債權合同的合意,依照該債權合同讓與人取得直接佔有,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以佔有改定方式設立質權的,不能產生質權設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響質押合同的生效。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規定的標的物的交付方式一般分為兩大類,在兩大類下細分為不同的交付方式。不同的交付方式的概念和適用的情況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同來決定採用哪一種方式。可以委託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完成交付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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