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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個人借款需要和對方簽訂合同,保證能夠準時的還款。但是難免會出現借款之後還不上款的情況。所以我國法律也有關於這方面的規定。陳述了違約之後應當承擔的責任。那麼個人借款合同違約責任都有什麼?

個人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個人借款合同違約責任都有什麼

1、依照《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明確規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先就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協議,處理上應按合同的內容或性質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否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但應注意給予履行義務一方適當的合理期限,所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先向借款人發出還款催告,給借款人一定的還款期限。

2、獲取利息是貸款主體的權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僅應按約定的數額支付利息,而且應在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的,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的限制規定,否則借款人有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噹噹事人的約定高於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那麼,超過國家限制規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護。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此有明確規定,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3、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貸款合同中,某些貸款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國家的產業政策發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將使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流於形式,最終影響經濟安全和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產業投資過熱,影響金融運作。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約定使用借款,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同時,貸款人還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體現了不同於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強制性。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於個人借款有着相當嚴格的法律規定。個人借款合同違約責任需要承擔。也就是説,一旦借款人違反了合同中的規定,那麼就要受到制裁,必須自己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