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範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裏的“罰息”就屬於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採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具體地説,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採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於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於財政性開支或者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於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借款合同違約金應怎麼確定?
銀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銀行一方依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製作的格式合同,少有違約金條款的約定。
在審判實踐中違約金條款多見於民間借貸合同中,有的約定違約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幾倍。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當事人提出調整請求,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至於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的調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調整?有的法官認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國家規定的利率是強制性規定,特別是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之和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法院也應依職權進行調整。否則會為民間借款合同的貸款人變相放高利貸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
從上述分析看罰息區別於違約金,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罰息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行法律規定超過部分無效。
無論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時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還是支付罰息都是為了督促雙方夠積極履行合同。違約金以及罰息的確定都要遵循一定的標準,在借款合同中,對違約金或者罰息進行約定,不僅擔保雙方義務的履行,也維護了雙方各自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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