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變更撫養權規定是什麼?
離婚問題已經成為很多人需要去重視的問題,因為我國的離婚人數在不斷的增加。根據數據顯示,我國的離婚率還有上升的趨勢,而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去解決的主要問題是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在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規定,那最高法關於變更撫養權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最高法關於變更撫養權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子女撫養權變更作出了以下明確規定:
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小孩探望權法院怎判?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説: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着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複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小孩探望權法院怎判,離婚之後孩子的撫養權只能歸一方所有,因此很多時候雙方都會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都不讓步的情況下只能依靠法院來依法進行處理,另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是任何時候都有看望權,任何人不能限制。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孩子的撫養權只能父母中的一個人所有,而另一方需要給孩子的撫養者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如果在判決之後需要變更撫養權需要按照相關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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