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調解的?

一、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調解的?

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調解的?

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合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的方法解決。仲裁的具體方式又包括社會團體仲裁。社會團體仲裁指的是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對於現在或者是將來會發生的一定的合同糾紛,由社會團體以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予以仲裁,該種仲裁的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夥合同糾紛案件有幾種?

合夥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幾種:

1、要求給付合夥盈餘款。主要針對合夥經營有贏利的情況,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資,尚有盈餘,此時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要求支付合夥墊付款或費用。在合夥期間未按出資比例實際支出,一方墊付款項較多,而合夥經營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領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動配合對帳清算的情形下,墊付較多一方提出主張。

3、要求返還投資款或投資設備。合夥事項未按約開展,或者雙方約定了投資款返還的條件時,

4、要求支付退夥(股)款。合夥人退夥時,經協商訂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了另一方應當支付的款項金額,如另一方違約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該種請求。

三、合夥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2、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夥人。

3、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係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4、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處理合夥合同糾紛案件時,採用的是調解,仲裁和起訴的方法,原告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給付合夥人餘款,支付合夥墊付款或費用,返還投資款或投資設備,支付合夥虧損補償款,支付退夥(股)款,確認合夥協議無效或解除合夥協議,同時退還投資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