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分包合同承接工程可以嗎?
一、分公司簽訂分包合同承接工程可以嗎?
分公司簽訂分包合同承接工程是可以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建築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後,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二、分公司簽訂合同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嗎?
分公司簽訂合同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在營業執照核准的範圍內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果經過總公司的授權或追認,也有效。
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了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並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為了幫總公司開拓市場,方便總公司的經營,並不是事事都需要過問總公司的,如果分公司連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都沒有,那就不符合總公司設立它的初衷了。
雖然分公司的資金並沒有獨立於總公司,且甚至於從成立時起,就並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身份。但若是分公司連獨立簽署合同的權利都沒有,那麼這就已經違背了分公司成立的初衷了,故此在分公司成立時會有一個營業執照,只要在營業範圍內,都是可以獨立於總公司簽署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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