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諾的作用有哪些?
一、合同承諾的作用有哪些?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要約內容表示完全同意或無條件接受要約的答覆。承諾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一經承諾,購銷合同就是成立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特別約定外,當事人雙方都受合同約束。
承諾人在要約人未收到承諾時就聲明撤回或取消承諾,則承諾失效。也可以説,購銷合同的簽訂就是在不斷地要約、再要約直至承諾的過程中協商磨合達成一致的法律行為。
二、合同承諾有哪些方式
1、明示
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一般説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美與哦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
2、行為承諾
所謂以行為承諾,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比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在工地上開始工作等。
3、緘默
緘默時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時表示的一種方法,而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做法,承諾意緘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
三、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1、承諾遲延
承諾遲延也稱承諾遲到,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承諾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約規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時間,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產生效力。“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這就是説,對於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不願承認其為承諾,則該遲到的承諾為新要約,要約人將處於承諾人的地位。
2、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不能再撤回承諾。
承諾遲延還有承諾撤回是兩種不同的承諾的方式,承諾遲延是要約人沒有在承諾的期限內執行承諾,承諾撤回是要約人發出了承諾的通知之後,沒有發出承諾在生效之前撤回了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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