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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諾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承諾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承諾生效的條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點: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無效。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承諾無效。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標籤:合同 承諾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