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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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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咋辦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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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怎麼辦

目前法律已明確,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交警部門做出的一份關於交通事故調查方面的證據。但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都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各方具體賠償責任的定案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當事人賠償責任承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相關事實及責任劃分不服,該怎麼辦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複核以一次為限。當然,如果當事人確實有證據證明辦案交警程序違法,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進行情況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律師建議,當事人不僅僅要關注事故事實、責任劃分部分,還要注意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是否合法,例如交察是否已經取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資格、事故處理單位是否有管轄權、簽字是否是一人代簽、是否在法定期間做出檢驗、扣留車、物程序是否合法、相應權利是否告知等等。如果在事實上與實體上遇到困難,不妨從程序上分析分析。 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