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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購房者簽了居間合同違約還要賠中介商費用?

一、購房者簽了居間合同違約還要賠中介商嗎

當購房者簽了居間合同違約還要賠中介商費用?

根據民法典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民法典規定,受害者可以向違約方要求違約金。因此購房者簽了居間合同違約是要賠中介商費用的。

二、要賠什麼費用

1、居間活動的費用。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2、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於違約金是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的,因此,它與違約發生後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一致,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或增加,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損害,從而要求違約方賠償與損害結果相當的金錢或財物。事實上,定金和違約金都具有賠償金的性質,只不過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賠償金則要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前提。在賠償金中,非違約方對損害後果證據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違約方在違約發生後不能證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則不能適用賠償金。因此,當事人在選擇適用“三金”時,最好是事先根據情況約定違約金或定金,這樣就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那麼購房者簽了居間合同違約還要賠中介商費用嗎?我們認為是要賠償的。中介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就是居間人。因此購房者違約就應當承擔違約金。若是因此造成了損失,還應當賠償相應的賠償金。當然居間人可以選擇主張違約金還是主張賠償,某種情形下,兩者都可以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