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該規定的重大突破體現在:
1.該規定第一次通過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範圍及受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權作了統一的規定。
2.以前下發的覆函性司法解釋,對處理相關案件產生的實際影響依據法律的確定性原則予以規範。
3.解決了1990年二個相互矛盾的覆函衝突問題。
4.確立了財產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訴權,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挽回其物質損失的前提下,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則,避免財產犯罪人以外的共同侵權人逃避民事責任。
共同侵權人的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將他們作為共同侵權人起訴,就使他們能夠承擔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受到應當受到的民事法律制裁。
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並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2、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按照這類法律規定,一旦這類當事人員觸犯我國的法律規定時,我國的人民法院和檢察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審查。相關的判定標準,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涉及案件金額和案件情況進行辦理,保護這類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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