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承攬合同是否為要式合同

法律3.03W
承攬合同是否為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是否為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相關延伸】
問:委託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麼區別?
答:
1、履行範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而委託合同則不同,委託合同一般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託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係。
2、履行後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始終以委託人的名義來行使委託的事項,其後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託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後才能取得報酬;而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託合同中,只要委託人按照約定辦理委託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託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託人給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