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一、廈門市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內容,有的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來解決。對補償數額的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可協商約定,可依據該員工離職前近一個月工資標準乘以競業限制的年限來確定。具體來説,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後。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裏所説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就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於約定內容。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處理機構裁量確定。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應如何發放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規定,經濟補償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做法,通常是在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開始發放,即:作為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給勞動者,這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義務,而要是單位不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那此時勞動者也可以以此為由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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