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總公司無償使用合同應當注意什麼?

一、總公司無償使用合同應當注意什麼

總公司無償使用合同應當注意什麼?

1、應當注意遵循合同中的規定,按照合同中的內容履行義務,行使相應的權利,承諾提供的必要的條件全部明確在合同中。

2、不得擅自更改合同中的內。

3、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要清楚,在無償使用合同的過程中,不得違法合同中的規定,如果違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產生爭議時,按照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辦法解決。

二、無償使用協議能否解除

1、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是不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也就是説如果當事人違約,那麼該承擔違約責任的還是要承擔。

2、借用合同又稱“使用借貸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後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

3、借用關係主要發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間。借用合同與借款合同雖同屬借取,但區別在於標的物性質的不同,借款的對象是貨幣,借用的對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價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價值,一個是無形的價值,一個是有形的價值。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在企業的構架中,總公司有使用無償合同的權利,但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遵循合同中規定的條款,保持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在經營的過程中出現違約行為,履行期滿,可以解除使用,如果出現違法行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