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沒簽字能給別人擔保嗎?
一、擔保合同沒簽字能給別人擔保嗎?
簽訂協議的,有擔保人的,必須有擔保人親自簽字,否則,擔保人不承擔還款責任,由簽訂協議的一方還款。而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一般在債務人借款或者作其它事情的時候都是必面要有擔保人的存在,這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只要在幾方協商好之後,那麼幾方都是需要進行簽字的,這樣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
進行民間借貸時,借款合同不需要擔保人簽字的,所以擔保人沒有在借款合同簽字的,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如果是擔保合同沒有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保證的種類以及相應的責任
1、共同擔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2、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3、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4、最高額保證
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擔保人為民間借貸擔保的,擔保人只需要在擔保合同是簽字,如果沒有在擔保合同簽字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沒有在擔保合同簽字,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進行民間借貸時,出借人為了債權的安全,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可以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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