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法規

商法與民法的區別有哪些

民法是對人們在民事活動中一些問題所作出的法律規定,而商法主要強調的是對於一些營利性的行為作出的法律規定,那麼對於商法與民法的區別有哪些?相信很多人對此都有疑問,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商法與民法的區別有哪些

一、商法與民法的區別

1、立法價值取向不同

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國家制定法律時希望達到的社會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民法與商法同屬私法,具有諸如誠實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但由於調整對象不同,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性。例如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當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發生衝突時,民法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即公平優先兼顧效益與其他;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

2、調整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3、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係。民事關係包括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在調整對象上具有複合性;商事關係儘管有人認為包括商事財產關係和商事人身關係,但從實質上講商事人身關係是依附於商主體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廣義上的財產關係,因而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具有單一性。

4、主體範圍不同

民事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性的特點,可以適用於一切社會公眾。商法則具有適用主體限定的特點,僅適用於商主體。

5、法律責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商法除過錯責任原則外,還大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6、具體規定不同

以日本民法和商法的規定為例:日本民法上規定的代理採取顯名主義,而日本商法上可以隱名代理;在民法的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僅僅就委託事項有代理權,但商法中只要有代理權存在,代理人就可以根據情況擴大其範圍;民事債權的消滅時效是10年,而商事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民法上禁止流質契約,而商法上為擔保商事債權認可流質契約;民間金錢借貸當事人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商人間的金錢借貸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可以請求法定利息。

8、經濟基礎不同

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法律,就應當有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經濟必須有兩個存在條件:一是由於社會分工是每一個社會主體都不能生產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從而使商品交換成為必要。二是由於財產分屬於不同的人所有,使每個人都能無償地佔有他人的勞動產品,而必須承認對方的財產所有權,並進行等價勞動相交換。與此適應,就產生了所有權制度和合同制度。而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則是市場經濟。

二、民法與商法的聯繫

1、民法與商法同屬私法範疇,是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

2、民法的主體制度是對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資格的一般規定,商法上的主體制度是對民事主體制度的具體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權制度是對從事商品經濟活動的正常條件的一般規定,商法中的物權制度則是對商事交易中的物權制度作出的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物權制度為前提。

4、民法的債權制度是關於流通領域中的商品交換活動的一般規定,商法中的債權制度是市場交易活動中的特殊規定與補充規定,其適用以民法債權制度為基礎。

我們國家是將民法和商法合二為一,民法和商法的區別主要是他們的立場價值取向和調整的主體調整的對象,以及主體範圍和適用的法律制度的不一樣,具體的情況小編已經在文中為大家解答了,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民法 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