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的責任形態是什麼?
合同義務簡單的來説就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但是由於現代合同法和傳統合同法在合同義務方面有着不同的定義。那麼,合同義務的責任形態是什麼,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有關合同義務的責任形態的有關內容。
1.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一般認為,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然而締約過失責任並不足以涵蓋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之際有過失,而並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這一階段。因此應獨立構建一種民事責任來界定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先合同責任。不論最終合同是否訂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於訂立過程中和合同成立後、生效前一方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均應承擔先合同責任[25].
2.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適當履行合同,即債務人雖然履行了義務,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合同義務人未履行附隨義務而使權利人未實現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時稱為加害給付”。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得以義務不履行為由就產生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但這種責任又不完全同於違約責任。首先,它不同於違約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實行的而是過錯責任。其次,從責任形式來看,主要是賠償損失,一般不發生強制實際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而只能就所受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這也是附隨義務的一個顯著特點。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對這個問題,學界還存在爭議。有人認為,違反後合同義務是對債務的不完全履行或對其他義務的違反,它是一種結果損害,應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的性質不同於違約責任,二者產生的基礎不同。前者為附隨義務,後者為給付義務。因此不應混用。對於違反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性質,可以參照先合同責任理論獨立構建,與其相對應稱為後合同責任。後合同責任承擔與否的關鍵在義務人是否違反了後合同義務。合同終止後,若當事人之間仍存在合理的信賴利益,那麼法律仍有維持這種信賴利益的必要,要求當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該義務就要承擔後合同責任。當然後合同義務並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時間限制的,通常應根據合同類型,終止於合同履行利益完全實現,且當事人之間沒有再維持某種特殊信賴利益時。承擔後合同責任的方式應不限於賠償損失,如果權利人要求義務人繼續履行某些附隨義務,義務人應當繼續履行。
違反附隨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的範圍應以履行利益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當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實現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況下,違反給付義務的損害賠償因其對給付利益造成損失固然以履行利益為限,對於違反附隨義務也應該如此。因為附隨義務的不履行使當事人依合同可實現的某些利益(如防止自身祕密泄露、履行的協助、某些事項的通知)落空,造成損害,相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與義務人義務的不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有些附隨義務可以用強制履行來救濟,但是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害仍然無法彌補。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為限,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其因未履行附隨義務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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