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懸賞合同是哪種合同?
懸賞廣告是一種特殊的訂約方式。發出懸賞廣告為要約,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規定的行為為承諾,合同因承諾而成立。這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因此其成立須具備一定之成立條件。
在《民法典》起草過程中,立法者響應時代呼聲,專條對懸賞廣告作出規定。《民法典》第499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這是我國法律層面首次明確規定了懸賞廣告,並列入合同編總則中。雖然只有一條規定,但對於指導審判實踐提供了法律依據。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方式公開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二是指意思表示與指定行為的完成結合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廣告方發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基於意思表示,懸賞人對完成指定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懸賞廣告具有以下3個特點:
一是有償性,用出錢或獎賞的辦法公開請求別人的幫助,完成自己難以完成的事項,行為人完成後,有權獲得獎賞。
二是行為人的不特定性,懸賞廣告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組織發出的,普通合同是針對特定人或組織簽訂的。
三是注重結果性,發佈懸賞廣告是為追求一定結果的實現,至於行為人如何完成,他是不關心的。行為人如果沒有完成指定行為,即使付出再大的努力,都得不到報酬,發佈人也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認定,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單獨行為説,也即單方法律行為説,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不是針對要約作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懸賞人發出廣告即受其約束,不管完成行為的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都不影響其報酬請求權,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為,都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屬於事實行為,只要完成行為即享有報酬請求權,不會產生承諾的效力問題。另一種是契約説,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廣告人負有按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契約説更容易為大眾接受,因此採用契約説。認為懸賞廣告是一種契約,是為了喚起不特定的人與之訂立合同。
一旦有人完成廣告指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其實,懸賞廣告是單方民事行為,就像贈與一樣,雖然主要是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對人配合,完成一定行為,合同才能成立。懸賞廣告需要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為,而贈與合同成立需要相對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果懸賞廣告人不兑現酬金,行為人可以請求法院司法救濟,以公權力強制兑現。在審理懸賞廣告糾紛案件中,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對於不知曉懸賞廣告內容的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後,同樣要保護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完成指定行為人不知道懸賞內容,而不履行懸賞的承諾。
(2)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指定行為,同樣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主體資格不完整,就拒絕履行懸賞承諾。在純受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不受民事行為能力限制,猶如贈與合同一樣。
(3)行為人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享有懸賞報酬請求權。救濟辦法是賦予行為人報酬請求權,通過公權力來救濟行為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懸賞廣告人兑現報酬的承諾。
(4)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應認定合同成立有效。至於承諾時間,則不必太較真。只要發出懸賞廣告後,無論行為人是在發出懸賞廣告前,還是發出懸賞廣告之後完成指定行為的,都應認定有效。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旦有人完成廣告指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其實,懸賞廣告是單方民事行為,就像贈與一樣,雖然主要是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對人配合,完成一定行為,合同才能成立。此時懸賞廣告的行為人可以請求法院司法救濟,以公權力強制兑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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