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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是什麼意思

一、贈與合同是什麼意思

贈與合同是什麼意思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等,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1)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吸收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宣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二、贈與民法典律效力是怎樣的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贈與合同有效,如果不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是沒有轉移的。而且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1、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並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後才發生轉移。

2、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

3、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範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標籤:合同 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