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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常有哪些條款,合同條款有哪些

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有相應的要求,畢竟它不同於口頭約定,是比較正式的。所以,當事人在籤合同時,合同的內容一定要包含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那麼,合同中通常有哪些條款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合同通常有哪些條款,合同條款有哪些

一、合同通常有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標的是一個常用的法學術語,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出賣物。標的也可以是行為,如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勞務。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等。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公民應怎樣訂立合同

實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也使各種經濟主體明確自己對消費者的責任。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公民可據此防止不法交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常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採用口頭,書面、鑑證、公證等形式。但為避免發生糾紛,以及發生糾紛以後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妥。口頭形式雖然快捷,但無據可查,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它一般只適用於集市貿易、市場零售等小額交易。

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即為發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覆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覆的行為,答覆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覆,有新提議不算答覆,只能構成答覆人的新要約。答覆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要求當事人誠實、守信用,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對方。而在實際簽訂合同之前,也要了解清楚合同通常有哪些條款,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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