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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訂立原則的法律後果是哪些

在現代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環境下,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般都會遇到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那麼,在法律上對於違反合同訂立原則的人是怎麼處理的呢?在實際生活中遇到此類問題又該怎麼解決呢?下面,本站就簡要介紹一下有關合同訂立的相關問題。

違反合同訂立原則的法律後果是哪些

一、違反合同訂立原則的法律後果是哪些

1、當事人違反平等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2、當事人違反合同自由原則。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3、當事人違反公平原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4、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要內容產生“重在誤解”而簽訂合同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5、當事人違反善良風俗原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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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結果的統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締約人相互協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即動態行為的後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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