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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合同的法律性質是怎樣的

一、臨時工合同的法律性質

臨時工合同的法律性質是怎樣的

1、合法性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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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二、臨時工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宏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1] .

第二條 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户、個體户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 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市區城鎮户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

第五條 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臨時工,必須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制訂。

根據臨時工合同的法律性質,我們瞭解到現在的臨時工合同,如今已經具備了相應合法正規的法律效力,並且受到相關的法律保護,而此時一些臨時工作者就不會因為從事的工種和性質的不同,而受到歧視和限制,造成不平等性。上述是本站的小編為您進行的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