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

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哪些區別

1、性質不同
債務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包含兩重債務關係,一個是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生性債務關係;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次生性債務關係。在這兩重債務關係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無任何債務關係,其只對原債務人負有義務。而債務的轉移中間依然只有一種債務關係,那就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係。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為履行為債權人實現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於債權人的實現,故不須債權人同意。而債務轉讓使得原債務人免責,因而受讓人履行能力對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至關重要,故其生效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3、法律後果不同
債務轉讓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後,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