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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後再立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存在嗎?

一、公證遺囑後再立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存在嗎

公證遺囑後再立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存在嗎?

已經公正的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但是遺囑必須在當事人逝世後才能執行,如果贈與人的贈與合同與遺囑相沖突且未公證則在公證遺囑未撤消前,不存在法律效力。

二、贈與成立情況下,是否具有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情形

贈與行為是一種贈與人無償給與、受贈人獲利的單務無償行為。如果對贈與人不予以特殊的考慮和保護,僅以合同嚴格履行原則苛責贈與人而不考慮其經濟上的損失,又顯失公平。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條件撤銷贈與的權利。這種救濟有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區別。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標的物未交付或登記轉移之前,對贈與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可見,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前可以基於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銷贈與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定撤銷權是指贈與物已實際交付的,如果出現以下法律規定的事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銷該贈與。

1、法定撤銷事由主要有:

(1)贈與附義務,而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

(2)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3)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4)因受贈人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一經撤銷,受贈人對贈與財產的接受和佔有即失去法律依據,即便贈與財產已經交付或登記轉移給受贈人,撤銷權人仍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三、贈與合同履行後的法律效果

當贈與物已經交付且又不存在法定撤銷事由的,一般不允許贈與人再反悔。此外,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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