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的人期限設定的方法有什麼
一、附期限合同的人期限設定的方法有什麼
有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
附期限合同期限的類型:
期限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生效期限
生效期限,又稱為延緩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
這就是説,在期限到來以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仍然處於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效力才發生,自期限屆至時生效。如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該期限即為始期,至該期限到來後,當事人才能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是終止期限
終止期限,也稱為解除期限或終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
相關知識:合同變更
合同義務或已發生的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因變更而失效。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於使變更後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按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所謂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並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合同中所附的期限與合同中所附的條件一樣,都能夠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失,但作為條件的事實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而期限的到來卻具有必然性。期限是以一定時間或期間的到來對合同的效力起限制作用,因此只有尚未到來且必然到來的時間和期間才能作為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
三、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裏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最後,在約定附期限合同時,合同當事人需要明白合同的效力,附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在條件被寫進合同的時候就已經生效了,解除附條件時,合同中的自條件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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