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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包括哪些,是指什麼

在生活中,可能會有一些朋友邀請你吃飯、遊玩、或者一些其他的什麼事。但在法律的角度上來説要約邀請卻是一個貶義詞,俗稱“要約引誘”。就是説想要別人對自己發出要約,但是隻是引誘他發出要約而已。那麼要約邀請包括哪些?要約邀請包括是指什麼?

要約邀請包括哪些?是指什麼?

一、要約邀請是指什麼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二、要約邀請包括哪些

(一)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以格式條款為例可以説明問題,因為格式條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條件。格式條款既可以以要約的形式表現出來,也可以以要約邀請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經營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條款的一種表現方式) 提出:“假一罰十”,這個“假一罰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約(因為它缺少合同必要條款) ,只能是要約邀請;在嚴格意義上它也不是交易條件,而是交易條件的保障。經營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給付, “假一罰十”,是第二次給付,是第一次給付不符合約定的演變,是締約責任(合同無效時)或者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時) 的承擔。要約邀請中“假一罰十”、“缺一罰十”這一類諾言如果不能確認為先合同義務或者不承認其可以演變為合同義務,則相對人就會二次受害。

本文認為,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這種要約邀請之所以是法律行為,是因為它依據邀請人的意志,在邀請人與受邀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中,受邀請人是權利主體。這個權利是依照邀請人單方面的意志產生的。

(二)未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詢價”就是如此,甲方給乙方去信,問:“你公司的自行車以多少錢一輛銷售?”此詢價儘管被學者們習慣地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是它並不包含交易條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條款,因而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夠產生私法上的效果,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關係。“在民法之所謂意思表示,乃就以其為法律行為構成部分即要素而為觀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為之內容,不得稱為意思表示。”

我國把要約邀請都規定為意思表示,已經偏離了意思表示的本質。對不能因當事人意志內容產生法律關係的要約邀請,也不是事實行為,因為它仍然是一種表示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收集到有關要約邀請的一些知識,要約邀請包括提出有效的交易條件和沒有提出有效交易條件。從上面也可以看出我國把要約邀請都規定為意思的表示。希望這些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知識會對你們的生活有所幫助。

標籤: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