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
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一定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
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採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他人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
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3)當事人的主觀願望不同。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主觀願望是希望和相對人訂立合同;而要約邀請的當事人主觀上只是希望別人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邀請,訂立合同的願望並不十分明確。
二、對要約與要約邀請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兩個階段,要約又包含要約邀請,根據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而且,要約生效後就受到法律約束,但是要約邀請是不具有任何的效力的,比如相關單位發出招標公告,發招標公告的行為就屬於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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