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第一,是否具有約束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要約邀請在邀請對方時不具有約束力;
第二,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不同。要約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而要約邀請可以不明確;
第三,對象不同。要約針對的對象要具體,而要約邀請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二、對要約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由此可見,要約和要約邀請是有區別的,在司法實踐中,招標公告,商業廣告宣傳等都屬於要約邀請,根據規定,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階段非常重要的兩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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