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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要件包括哪些,簽訂合同有什麼要求

       合同的訂立,是指當事人通過一定程序、協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間建立合同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合同的訂立強調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過程,合同訂立活動結果導致合同的成立。那麼簽訂合同要件包括哪些呢?本站小編在本文中為您介紹。

簽訂合同要件包括哪些?簽訂合同有什麼要求?

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合同成立反映的是當事人自由協商的結果,尚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因此,它需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訂約當事人合格。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當事人合格首先要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利益不同的當事人蔘加。因為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參加,才能相互進行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只有一方當事人根本不能訂立合同。其次,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合同編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訂立合同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約人須就合同條款至少是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才成立。所謂合同的主要條款,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合同編的規定,一般包括: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標的;

③數量;

④質量;

⑤價款或者報酬;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⑦違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允許雙方當事人沒有經過協商或者雖經過協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見而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違法手段簽訂合同。

(3)訂立合同應當經過一定程序或者方式。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所不可缺少的兩個階段。沒有要約或者承諾,就不可能達成交易、訂立合同。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個有效的要約要滿足如下條件:

①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要約必須是要約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④要約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

⑤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合同訂立要件包括訂約當事人合格、訂立合同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和訂立合同應當經過一定程序或者方式。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簽訂合同要件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解答您的疑問。如果您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遇到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人員,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意見和解決辦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要件 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