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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民法典》時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時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賠償標準是由雙方來進行約定,如果沒約定的按法定的情形來進行處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違約承擔什麼責任?

1、繼續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行為時,非違約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當然,這裏必須是能夠繼續履行的合同,如無繼續履行的可能的,非違約方不能強人所難仍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合同的質量不符合約定違約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協議補充後不能達成補充協議,而且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無法確定。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是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責任。當然,如損失都並非違約所造成的,那麼非違約方是不能要求賠償損失的。

4、定金責任。主要是以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可以有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只要一旦違約那麼違約的一方必定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賠償,但對於賠償的標準就要看雙方在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只要不超過實際損失額度的百分之三十,那麼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違約合同是會付出該有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