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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定合同和簽訂合同的問題

一、簽訂合同和簽定合同的區別

簽定合同和簽訂合同的問題

《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註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説,“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説,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籤”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範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説,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二、法律上籤訂合同和簽定合同的區別

對於法律來説,單單的簽訂合同和簽定合同是沒有多少區別的,關鍵還是在於合同的內容,尤其是涉及到定金等前期款項是,合同內容的訂立就至關重要。這個單單舉例説明無法進行,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三、訂立合同時應注意的

1、保證問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保證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並簽字蓋章。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2、抵押問題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而抵押則是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先受償。因此,抵押在擔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證更有可靠性。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

3、定金問題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

4、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後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後,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

5、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商或調解是最先採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性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6、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主要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不能使合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還需要簽字。蓋章、批准、公證、簽證等手續。這些簽約手續無論是對合同生效,還是對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糾紛的處理,都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綜合上面的敍述,我們也是對合同的訂立有了一定的認識。在這裏還是要提醒大家,合同裏面的文字牽扯到了方方面面的問題,專業律師擬定的合同清晰明確。合同的作用就是明確權利與義務,字上面的模糊,關係到的太多,就像簽訂合同和簽定合同的區別也是在具體內容中體現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