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付和擬製交付區別是什麼?
一、簡易交付和擬製交付區別是什麼?
簡易交付:買賣合同生效時所有權轉移。擬製交付: 出賣人將物權憑證如提單交付給買受人時物的所有權轉移。
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
1、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
2、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二、民法典中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現實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除卻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文規定的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種交付方式外,擬製交付是一類學理和實踐上都常見的交付方式。此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則受讓人會取得對於物的間接佔有。
綜上所述,在商品買賣過程中,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如果這個時候商品所有權就轉移,雙方完成過户手續,屬於簡單交付的一種。而在實踐中,訂立合同可能只是交易的第一步,之後買方付款,賣方提供提單等憑證,等買方拿到提單才完成真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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