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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有哪些?

根據小編的瞭解,隨着房價的不斷上升,二手房在房產交易中佔據了很大一部分,這在房產交易中的比例也是非常重要的,那麼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有哪些,這又會給消費者帶來哪些避免不了的糾紛呢,下面小編就來跟大家講解。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有哪些?

房產中介存三大典型糾紛

針對房產中介法律糾紛不斷的現象,業內人士指出,目前對房產中介服務進行規範的法律法規已經明顯滯後於房產中介業的發展,完善房產中介服務法律體系、研究建立房產中介糾紛處理機制勢在必行。

隨着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房產中介業成為備受矚目的新型服務業。但記者對杭州市房產中介市場進行調研後發現,由於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跨越式發展,該領域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市場管理經驗都相對不足和滯後,房產中介行業尚未形成有序的競爭格局和規範,有關房產中介的法律糾紛也逐年增加。

房產中介三大典型糾紛

有關人士向記者介紹,二手房交易活動作為房產中介專業性最強的服務之一,涉及的法律糾紛最多,影響也最為廣泛。綜合杭州市的有關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糾紛:

第一, 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履行不能等情況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合同標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產權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等,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户手續等法律後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並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 因意向金或定金的處理爭議產生的糾紛。房產中介公司為了提高成交率,往往要求買受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同時,房屋出賣人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也往往要求購買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買賣雙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價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費的承擔等無法達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還問題就有可能成為三方爭執的焦點。

第三, 因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和計算產生的糾紛。中介服務費用包括居間報酬(也稱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間費用。獲取中介服務費是房地產中介公司存在和發展的根本目的。一套房屋買賣成功需要經歷尋找合適房源、明確初步成交意向、訂立買賣合同等諸多環節。任何一環出問題,都將導致整個交易的失敗。交易一旦失敗,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和計算將不可避免地成為法律糾紛。常見糾紛主要有因買賣雙方私下交易(俗稱“跳單”)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糾紛;買賣雙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糾紛;買賣雙方議價不成,引起的中介費要不要承擔,誰來承擔,承擔多少的糾紛。

房產中介為何糾紛仍頻

記者從杭州市西湖區法院獲悉,該法院通過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分析,認為房產中介糾紛產生的深層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

首先,規範房地產中介的法律法規滯後。西湖區法院民二庭庭長袁國慶認為,目前對房產中介服務進行規範的法律法規已經明顯滯後於房產中介業的發展,許多新出現的問題難以找到確切的解決依據。尤其是法律以及高級別的法規相當匱乏,而且規定過於籠統原則,缺乏可操作性,許多方面法律關係的調整還難以涵蓋。

袁國慶舉例説,如現有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從法律上界定了房產中介行業的商業性質,但是該法除對房產中介機構的設置進行規範外,並沒有將房產中介服務行為置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法的調整範圍之下。至於中介機構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更是沒有涉及。近年來,建設部修改出台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以及浙江省、杭州市陸續出台的一系列關於房產中介的規範性文件,雖然對規範房產中介服務市場起到作用,但這些規範性文件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且有些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效力,都只是從行政上管理規範房地產中介活動。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可以解決房產中介合同糾紛的許多問題,但對居間合同的規定條款卻十分有限,難以應對日趨複雜的房產中介糾紛案件。

其次,房產中介機構的居間人(即通常所指的中介)法律地位不明顯。房產中介機構是以中間人身份,通過訂立居間合同,向委託人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而成立的公司。房產中介公司的法律地位應屬於居間人,其行為範圍僅在於買賣雙方間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提供媒介服務,不應包括授權代訂合同等代理行為。但事實上,中介公司基本上都提供了包括房屋權屬調查、使用狀況調查、確定成交意向、協助訂立買賣合同、辦理價款交割(大多情況下包括按揭貸款)、見證房屋物業交割、代繳税費、代辦房屋產權過户手續等十餘項服務。

以杭州為例,2007年2月開始實施的《杭州市房屋經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也明確規定房屋買賣時房產中介機構應當提供上述服務項目,並要求在辦理完產權過户、價款交割等手續後,房產中介機構方可收取服務費。而這些服務內容,如果從法律上分析則遠遠超出了居間人的權利義務範圍,具有濃厚的代理人的色彩。

許多中介公司自己制定的代理合同實際上是混淆了居間和代理的概念,為中介服務糾紛埋下了隱患。這種情況實際上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又加重了中介公司的法律責任。一方面,房產中介公司把代理行為強加在中介合同中,違背了合同自願的原則,實質上是強制授權代理行為,消費者被剝奪了參與合同談判的權利,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如果運作不當,容易造成雙方代理的尷尬局面,會導致行為的無效,給自己甚至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無形中增加了自身的執業風險。

第三, 房產中介機構對自身與相關方的法律關係重視不夠。首先,對與客户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重視不夠,沒有嚴格把握好與客户之間的居間合同關係,造成客户“跳單” 現象比較多,嚴重影響了中介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其次,對與員工的法律關係重視不夠,沒有完善的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甚至連起碼的勞動合同都沒有。信息是房產中介公司的生命線,特別是在商業祕密保護和競業禁止方面,只有設置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條款,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才能避免公司員工惡意跳槽或“飛單”,減少利益損失。再次,對外部的維權重視不夠,面對“截單”等不正當競爭現象和同行之間的惡性競爭束手無策。其實,房產中介機構完全可以通過加強行業公約建設,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來制止同行的各種不當競爭行為。

規範房產中介勢在必行

西湖區法院法官熊英英表示,從全國範圍來看,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法律體系、研究建立房地產中介糾紛處理機制、建立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制度等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將逐步減少房產中介糾紛。結合杭州市西湖區法院自身辦案情況分析,建議有關部門重視開展好以下兩項工作:

第一, 探索建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行業責任保險制度。隨着杭州市房地產價格的提升,一套房屋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而某些房產中介公司的註冊資金僅有十幾萬元,一旦房產中介公司因過失涉及賠償,往往難以承受,可能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法律糾紛,影響社會穩定。如果能夠引入行業責任保險制度,則房產中介的過失賠償問題就容易解決。這種行業責任保險制度對保障整個房產中介行業的良性發展和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無疑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 建立全國性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我國各地雖然都成立了自己的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但各自為政,缺少集成,沒有發揮協會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可考慮在全國範圍內設立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協會的功能和作用,並提出正規化執業的具體要求,包括職業界定、業務範圍、市場準入、培訓、考試、考核、執業、再教育、運作方式、程序、行規行約、合同、收費等方面的規定。行業協會還可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不正當中介行為進行監督處理,對當事人的投訴進行調處等等。

看了以上的講解,小編提醒大家在購房、賣房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對於中的疏漏和未説明的和明確指出的地方,有不清楚或者不明白的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來協助解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