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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違約20%有法律依據嗎?

一、居間合同是什麼?

居間合同違約20%有法律依據嗎?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二、居間合同違約處理責任處分

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債務聯繫密切。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居間合同違約處理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三、居間合同違約20%賠償金是法律規定的嗎?

居間合同違約20%賠償金並非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可知居間合同違約20%的賠償金不是法律規定的人以誠信立世,然而在現代社會,人們所做的任何選擇都是趨利避害的,那麼在由於對方違約而導致自己利益受損時我們也可以根據合同書違約賠償條款來爭取自己應得的賠償。至於賠償數額的多少,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簽署的合同書上標註的賠償金額還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