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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未約定出版費誰承擔怎麼辦

一、出版合同未約定出版費誰承擔怎麼辦?

出版合同未約定出版費誰承擔怎麼辦

出版合同未約定出版費誰誰承擔的話一般都是出版社承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應當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但並未限定合同的形式,因此口頭合同也是允許的。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所以,出版社必須支付報酬,除非其能有效證明作者曾明確表示放棄該權利。

出版合同中出版者的主要義務是:

(1)依約定質量、期限出版作品;

(2)不得擅自轉讓專有出版權;

(3)支付稿酬;

(4)尊重作者的署名權,保持作品完整性權;

(5)重印、再版圖書的應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

(6)因故不能出版的應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並將稿件退還作者;

(7)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毀損滅失,則承擔不低於基本稿酬50%的賠償責任。

二、出版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出版合同是有償的、雙務的、諾成的合同。出版單位要支付報酬,是為有償;出版單位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著作權人有將作品交給出版單位出版的義務,是為雙務;出版合同,自雙方達成協議之日起成立,是為諾成。

(2)出版合同是臨時性的轉移專有出版權。出版單位只能在合同有效期限內享有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擅自出版該作品。按《著作權法》規定,專有出版權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轉移專有出版權與版權轉讓不同,要加以區別。轉移專有出版權,出版單位只臨時取得獨家出版的權利,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均歸著作權人;版權轉讓是著作權人,將其某作品的版權(不包括人身權)無期限地轉讓給受讓人,著作權人自己不再享有該作品的版權。

(3)出版合同的標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並能以物質形式複製的作品。作品是智力成果,可以是已經完成的作品,也可以是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的作品,都須是具有創造性的而非抄襲的。

其實在合同當中不約定版費由誰來承擔的話,合同本身就存在着漏洞,但是,並不是説只要沒有約定誰承擔出版費,就一定應該由出版社來承擔,這個還是得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分析的。自費出版書籍的,一般所有的費用都是當事人自行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