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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條款的規定

合同的變更在我們的生活中是經常遇到的,依照雙方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的規定都可以進行合同變更,可以變更內容、主體、和權利義務關係等。那麼,合同變更條款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合同變更條款規定的變更條件和程序分別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分析介紹。

合同變更條款的規定

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後者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合同變更條款的條件規定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

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為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為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4、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後的合同關係與原合同關係應當保持同一性。

二、合同變更條款的程序規定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先做出意思表示);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雙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2、變更合同的協議最好採用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以上是合同變更條款的具體規定,對合同變更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規定。合同變更,需要存在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據雙方的意思表示,對合同進行改變,如果變更達不成合意,視為沒有變更。在變更協議沒有達成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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