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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旅遊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所謂的旅遊合同,即當事人與旅行公司、旅遊經營場所所簽訂的關於旅遊服務的合同。  
這類合同具有三個特徵:
1、服務的對象是當事人
提供旅遊服務的當事人,一般是從事旅遊服務活動的單位,如旅行社、旅遊公司等。接受服務的一方是接受旅遊服務的個人或團體,在我國,旅遊業為特許經營行業,從事旅遊業務的單位必須得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
2、旅遊合同服務的內容是一種消費性旅遊體驗。
3、旅遊服務往往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基於旅遊服務的消費性特徵和風險性特徵和旅遊經營者的強勢地位,為了更加公平的保護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約旅遊經營者的隨意收費亂象和其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最高法院專門就旅遊糾紛出台了司法解釋,在發生旅遊糾紛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來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標籤:合同 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