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合同不成立的案由有哪些?
一、起訴合同不成立的案由有哪些?
1. 沒有兩方以上訂立合同的當事人;
2. 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沒有經協商一致與達成合意。
3. 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4. 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意思重複);
5. 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6. 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7. 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8. 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
合同不成立的前提是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因此也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因無“約”更不會存在違約責任。但在債權當事人間並非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當合同不成立時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規定合同不成立時的法律後果應當參照合同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後果處理。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 返還財產
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相對應的,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具有返還財產的義務。當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曾有過任何合同關係,那麼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的目的是使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未曾訂立過的狀態,所以無論接受財產的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都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 折價補償
依據法條規定,合同無效後以返還財產作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在個別案件中有些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返還已經不存在意義的,例如合同中涉及的標的物滅失導致無法返還原物,或原物是特定物無法替代返還的。為了達到恢復原狀,視為沒有發生過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 賠償損失
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過錯方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應當賠償對方因過錯行為而產生的的財產損失。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根本就沒有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或者是其中一方自行獨立訂立了合同,沒有經過對方的肯定,或者是雙方對於這個合同的具體標的等等都是有所爭議的,但是沒有解決爭議一方就獨自訂立了合同,這些都是可以起訴合同不成立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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