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要具備什麼條件
合同的訂立除了要講究方式方法外,還需要注意《合同法》中規定合同訂立條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必須要了解清楚訂立合同要具備什麼條件,不然的話就有可能導致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下面本站網的小編為你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訂立合同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商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商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三)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商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商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四)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商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商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商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商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二、如何訂立口頭合同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於可以即時清結、關係比較簡單的合同,適於採用這種形式。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複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採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訂立要經歷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只有達成訂立合同一致的,那麼才有可能實際的訂立合同。至於此時,訂立合同要具備什麼條件,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而訂立合同的形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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