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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貨物質量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但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
欠缺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情況經常發生,此時可以對合同進行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質量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依法予以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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